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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省份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多省禁录用超生者为国家工作人员

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9月29日  添加时间:2016-09-30 12:13:00 点击:4309

    目前,北京市正在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生两孩儿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25省份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同时,相当多的省份在行政处分之外,增加了其他惩罚措施,如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
    记者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发现,多省份将未录入或拟录入国家工作人员的也纳入规制范畴。其中,辽宁省和广东省规定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广东省明确,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和山西省则进一步规定,违规再生育子女的,永久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山西省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